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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2014-03-21 16:03  
[字号: ]

 

 

校 党 字〔201215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

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,校直各单位:

现将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附件: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

 

 

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

2012410

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

 

为加强校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,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,依据国家级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我校文明单位规定管理规定。

一、评选范围

校级文明单位评选以校内处级单位为考核对象。

校级文明单位分机关单位、教学单位、服务单位分别进行考核。

二、管理标准

(一)校级文明单位标准

1、领导班子坚强有力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,坚定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团结协作,作风民主,开拓创新,勤政廉政,以身作则,在师生员工中威信高。创建活动摆在重要议事日程,有领导机构,有工作队伍,有经费保证,有完整档案资料。创建活动计划周密、目标明确、措施具体、责任落实。

2、业务工作实绩显著。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,改革进取,科学决策,严格管理,工作效率高,服务质量好,教学科研成果在学校处于前列。

3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。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,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。积极开展各种道德实践活动,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。创建氛围浓厚,创建档案齐全。计划生育工作好。工作条件逐步改善,师生员工生活质量不断提高。

4、管理规章制度健全。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、便于操作、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。职责明确,纪律严明,奖惩分明,单位社会信誉高,群众反映好。

5、环境面貌整洁优美。单位环境建设规章制度健全,办公环境整洁,有治理环境卫生工作的具体措施落实,卫生检查成绩在学校处于前列。

6、综合治理状况良好。能认真落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。无重大案件、重大事故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,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,员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。

(二)校级文明单位取消资格的标准

本单位及其师生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实行一票否决,取消该单位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。

1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。

2、违反殡葬改革政策。

3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计划,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。

4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受到劳动教养以上处罚。

5、出现重大责任事故。

(三)校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

1、教学单位、服务单位奖励现金人民币10000元,其中50%作为单位发展基金,50%作为单位职工文明津贴。

2、机关单位奖励现金人民币5000元,其中50%作为单位发展基金,50%作为单位职工文明津贴。

三、评选程序

1、单位申报。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,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,提出书面申请材料,报校文明办。

2、资格认定。校职能部门按照平时检查和记录情况,提出书面资格认定材料,报校文明办。

3、检查评比。校文明委组织考核组,分别对机关单位、教学单位、服务单位进行考核,主要包括听取汇报、资料查阅、实地考察、群众评议,形成书面考核评比意见。

4、同行评议。校文明委组织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、校直各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议。

5、集体审查。校文明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听取考核组汇报,结合校职能部门提出的书面资格认定材料和同行评议结果,提出校文明单位候选名单。

6、党委审定。党委会集体研究,确定校级文明单位。

四、评选要求

1、校级文明单位采取“一年一复查,两年一评选”原则,即第一年进行文明单位复查,各单位提交年度总结材料,作为校级文明单位考评依据;第二年进行文明单位评选,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。

2、凡符合校级文明单位取消资格标准的校级文明单位,经校文明委研究,报校党委批准,撤销校级文明单位称号,并且三年内不能申报校级文明单位。

3、各单位每年1130日前提交复查、申报材料,1231日前完成复查、评选。

4、校级文明单位的日常检查、监督和管理由校文明委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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